亲爱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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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为四种,即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依权利作用区分。
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具有相对性、特定性和非公示性,典型的请求权就是债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特定性、直接性和排他性,典型的支配权有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典型的形成权有撤销权、抵销权、追认权、解除权等。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加油!
小火柴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