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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只做好题·经济法》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做经典>>一、单项选择题
学生
2024-05-1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责任的问题。
A选项,乙,丙以25万元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以出质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什么不对。
老师
2024-05-13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助你解答如下: A选项表述中的“乙、丙以25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责任”实际上存在误导。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如甲)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如乙、丙)的责任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非以其出资的固定金额(如25万元)为限。 这里的关键是,乙、丙的责任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而不是以他们最初投入的金额(即出质额)为限。财产份额可能会因为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等因素而发生变化,不一定等同于最初的出资额。 因此,A选项的说法不准确,因为它将乙、丙的责任限制在了固定的25万元,而没有考虑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可能的变化。而B选项“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则准确地反映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责任承担的原则。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满意的话请给老师一个好评,祝逢考必过! Vence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