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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只做好题
>>第九章 债法>>做经典>>单项选择题
查看原题
学生
2024-06-18
关于不真正义务的问题
老师,这题应该是不真正义务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承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发生对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也不能要求此种义务的强制履行。但违反此种义务,承租人会产生利益减损或者权利丧失的风险,可能因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发生丧失请求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后果。
老师
2024-06-18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不真正义务是指在债之关系中,为使己方权利或利益完全实现,而由债权人负担的义务或风险。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人为债权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上述所规定的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可见,不真正义务发生的前提是有损失,承租人负担的“及时通知”义务还未发生损失,因此不属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不真正义务的。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