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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尔独家解读|房地产税试点来了?字里行间藏着什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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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9:05:37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从中,我们可以读出哪些专业知识呢?

请坐好,我们一起“出发”!希望这份“斯尔解读”可以给你带来收获。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如何理解授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而是行使行政立法权,既包括依职权进行立法活动,也包括依授权进行立法活动。

前者如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

后者如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地产税和房产税有何不同?

顾名思义,差着一个“地”。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该次房产税试点是在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背景下推出的,征税对象为“房子”。试点目的主要是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当时还未提出房地产税这一概念。

但就近日公布的房地产税而言,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目的不仅要调节居民收入、引导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还明确了要引导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从税理来看,房地产税可能融合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理念。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那么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属于什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叫做地方规章。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何理解备案?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为什么是五年和六个月?

我国存在一种授权立法方式,根据《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刚、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这些细微之处的措辞无不透露着法制建设的严谨性,更可见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相互链接的缜密关系。

学习财税专业知识也同样如此,如果可以发掘知识内在之间的逻辑与条理,会事半功倍、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