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5个应用案例,针对实务中常见的金融工具发行条款对“股和债”的区分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引。斯尔教育老师将这些案例整合、归纳为三大类,分别是:拟IPO企业引入战略投资的相关问题、发行人履行减资程序对回购义务影响的相关问题、投资者保护条款的相关问题,并以“问题——解析”的形式对案例展开详细解读。
甲公司发行无固定到期日的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应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召开持有人大会商议债权保护有关事宜:
(1)本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本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足以影响到中期票据的按时、足额兑付;
(3)本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4)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
发生以上情形的,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沟通。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除上述外,不考虑其他情况。
问题1:发行人能否控制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所涉及的事件发生?
问题2:发行人能否无条件地避免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问题3:发行人应将该中期票据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甲公司发行中期票据虽无固定到期日,募集说明书中的投资者保护条款间接表明发行人(甲公司)实际承担了合同义务。
(1)发行人不能控制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所涉及事件的发生。
(2)持有人大会决议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的,发行人无条件接受;实质上发行人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3)发行人应当将该中期票据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时,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如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1)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情形。
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2)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情形。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准则中对于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定义是相当苛刻的,实务中,一般而言,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商业实质的条款不能被认定为几乎不具有可能性)
②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③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