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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帮助您解答如下: 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允许约定排除) 有限合伙人也是受这条法律约束的哦~~合伙企业讲究的是“人合”,如不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会破坏“人合”哈,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会受到侵害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备考顺利,逢考必过~~~ 豆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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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关系终止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被代理人死亡,确实是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只是有例外情形。 例外地,被代理人死亡后,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②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③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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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比例的经济学知识总结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解答如下: 1%: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股东代表诉讼的提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即“连续180 日以上持股”且“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 以上”。 3%: 1.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主体: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 5%: 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重大事件: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10%: 1.重大事件: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的重大损失, 2.履约保证: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3.临时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6.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为努力的你点赞! 小精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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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间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一、侵占请求返还: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遗失物请求返还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两种选择: ①选择一: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选择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加油! 小火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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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同学你好呀~ 你的问题已经收到,现解答如下: 同学这个题目不明白应该是不太理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个啥事儿。 先说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减少财产行为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A欠B钱,A不仅不还钱,还一直在白送给别人东西,这个时候B一看就着急了呀,你A要是有钱就赶紧还我钱,要是没钱你还送别人东西,债权人到时候连东西都没得拿了,这个时候B就跑到法院,让法院出面把A送出去的东西都要回来。 当然,此处不仅包括无偿赠送,还有很多情形,只要是【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就可以。 这个题考查的就是债权人(B)在行使这个权利时候的一些相关内容。 了解了这个之后我们再来看这个题目的各个选项: 选项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这里不是2年,应该是知道或应当之后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这个好像没啥好理解的,就是靠记忆的一些法律时间条件) 选项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是不用的哈,债权人(B)自己就能跑去法院告,以自己的名义就可以主张,所以不用非要以债务人(A)的名义去起诉。 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通知第三人即可】,这咋能行呢?不是通知就行啊,第三人得把东西给还回去,如果折价了,第三人还得赔钱呢,所以选项C不对啊。 选项D:【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你就能够让自己的债权的实现得到保障就行了,别人家欠你100块钱,然后人家送出去200万的东西,你说不行,必须全部要回来。这么一听是不是很离谱?所以能够保证自己的100块钱能要回来就行了。 关于这部分内容,如果上述的讲解同学还不太理解的话,建议看一下《打好基础》P127,中间的表格还有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辨析,以助于理解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为努力的你点赞! 祝,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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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收入的记忆方法
同学你好呀~ 你的问题已经收到,现解答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 (1)税收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4)转移性收入。 同学可以记忆为【转移税和费,有偿用国有】 2.政府性基金预算(基本上都带“基金”二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 (2)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同学可以记忆为【国独的利润、控参的股利、产权的转让、清算和其他】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个作为兜底的,不带“基金”的且不属于上面的,基本上都是这个里面的,太多了,记忆太麻烦,用排除法吧) 这个记忆方法可以供同学参考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为努力的你点赞! 祝,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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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借用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这里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的是房屋借用合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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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股权还是以人数作为基数表决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公司法中规定的表决权,一般都是指股权作为基数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为基数,股份公司中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计算) 以人头数作为基数的就两种情况: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实际股东想转正的时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加油! 小火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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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区分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 1、对内自有转让;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本题的公司主题是:股份有限公司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加油! 小火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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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答案没问题的,C选项确实是错误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C选项是合伙人自己对外提供担保,不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当然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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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助你解答如下: 对于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排除条件,确实是一个需要记忆的难点。老师提供一些口诀供你参考: 犯罪与刑罚: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犯罪行为相关,并且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缓刑未满2年)的不得担任。 口诀:“贪贿挪侵,刑满未五”。 破产责任: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高管,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结后未逾3年不得担任。 口诀:“破产清算,未逾三载”。 吊销执照: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未逾3年不得担任。 口诀:“执照吊销,未逾三秋”。 债务问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 口诀:“债务失信,不得担任”。 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 口诀:“无能为力,不能担任”。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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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同学您好, 您说的是对的。 B:虚假陈述 C:操纵市场。 祝今年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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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人转让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问题收到,经研究回复如下: 1.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和有限公司股东一样,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里没说合伙人性质,默认普通合伙人。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够对您所有帮助,加油!。 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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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清算方案的职权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确认清算方案的职权并不属于清算组,而是需要报告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确认。这是因为清算方案涉及到公司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等重大事项,需要得到股东们的同意。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清算工作,包括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加油! 小火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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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助你解答如下: 题目中实际上是说A选项适用的是“行政复议前置”,而不是“行政诉讼前置”。这是一个关键的区别。 接下来,我们来解释为什么A选项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而C和D选项是“或议或诉”的情形。 A选项(行政复议前置): 当涉及到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对自然资源权益的特殊保护,旨在确保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只有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如果仍然不服,才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C和D选项(或议或诉): 对于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和公安局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之前先申请行政复议。这种选择权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区别: 行政复议前置是法律对某些特定行政行为作出的特别规定,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或议或诉”则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进行行政复议。 这种区别体现了法律对不同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同保护程度。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满意的话请给老师一个好评,祝逢考必过! Venc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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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权成立时间的问题
同学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这道题实际是综合考察质权设立和指示交付。本题中,质权设立之前,电脑在孙某手上,赵某指示孙某将电脑交付给钱某,此种交付为指示交付,交付完成的时间为赵某通知孙某的当天,即8月8日。 为努力学习的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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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纯获利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不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笔交易,用15万元换取作品的制作方法。如果是张某赠送给小林15万元,仅此而已的话才是纯获利行为。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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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怎么区分分别都有哪些
同学你好呀~ 你的问题已经收到,现解答如下: 中级考试中经常涉及到的就是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审批。 下面总结的表格可以供同学参考,然后同学结合《斯尔88记》进行记忆哦~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为努力的你点赞! 祝,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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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的问题。
尊敬的学员,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接下来我来为您解答—— 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1/3是1666.66……,未达到1/3哦~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学习愉快!^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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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确定时间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现为你解答如下: 同学,最高额抵押,简单来说,就是抵押人(比如一个公司或个人)用他的财产作为担保,来确保在一定时间内,对抵押权人(比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不超过一个设定的最高额度。但是,有时候抵押合同里可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个“一定时间”是多长。 这句话想表达的意思 是,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说这个“一定时间”是多久,或者虽然说了但说得很模糊,那么从抵押权开始算起,过了2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都可以提出来要确定这个债权。一旦确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就固定了,不会再增加。 希望我的解答能为你解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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