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选课
学习
学习
我的课程
斯考卡片
学习历史
学习数据
我的收藏
学习计划
做题
题库
模拟考试
错题本
标记本
笔记本
答疑
答疑广场
发起答疑
我的答疑
实训
实训平台
资讯
报考指南
关于我们
答疑广场
关于区分不同法律规范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根据下面不同法律规范的命名规则进行识别: 法律:一般都会用“法”字来命名; 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实施细则”来命名; 部门规章:通常用“办法”、“决定”、“规则”等来命名; 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等来命名。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29赞
关于2/3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帮助您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下,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可予以处分。但共有人之间,就处分权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记忆口诀:增减资、合分散】 3、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希望对您能够有帮助。祝您学习愉快! 豆豆老师
23赞
关于理解准法律行为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放一起对比。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产生法律效果,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比如甲向乙购买货物,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就达到了双方买卖货物的法律效果,即甲要向乙付钱,乙要向甲交付货物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准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表意行为,但没有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还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才产生法律效果。这里有表意行为到产生法律效果,中间还有一个法律的规定。比如,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在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这里面法律效果的产生过程是这样: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作出一个表意行为——通知债务人,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才产生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效果)。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22赞
关于区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债权是原始取得,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物权是继受取得。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9赞
有没有好的办法分辨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名字上就能进行区分,一个是“第一手占有”,一个是“从他人手里取得”。 第一手占有包括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取得物权。 从他人手里取得,包括基于买卖、赔与而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取得抵押权。这都不是“一个人就能干成的事儿”。 通过这个标准判断可能会更便于做题。 希望能帮助你理解!祝你今年必过,加油!
17赞
关于不真正义务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不真正义务是指在债之关系中,为使己方权利或利益完全实现,而由债权人负担的义务或风险。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人为债权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上述所规定的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可见,不真正义务发生的前提是有损失,承租人负担的“及时通知”义务还未发生损失,因此不属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不真正义务的。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6赞
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记忆
亲爱的同学你好,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4项效力。 关于你提问的行政行为效力的记忆,我觉得可以采用”公执(职)确定很拘束“来记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你逢考必过!
15赞
关于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和可撤销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都作出意思表示。如果其中一方或多方未作出意思表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是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被胁迫、被欺诈等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相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作出意思表示的,但这个意思表示是虚假。 本题中是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甲乙双方都作出意思表示,甲酒醉昏睡未作出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效力为不成立。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4赞
关于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形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4赞
关于与年龄有关的知识点点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1.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累犯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4.缓刑的适用: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缓刑。 5.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不满14周岁(<14)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7.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9.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10.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1.收养人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年满30周岁。 1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13.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除上述外,其他涉及年龄的请看图片。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4赞
关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事实构成和事件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帮助您解答如下: 1、 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既需要有有效的立遗嘱行为,同时又需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件。有效遗嘱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结合,即为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2、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一般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影响 3、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事件:①人的出生和死亡;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③时间的经过 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祝您逢考必过! 豆豆老师
14赞
关于区分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一对概念。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它并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比如:甲将自有汽车卖给乙,交付汽车是主给付义务,交付该车的相关文件或者资料即为从给付义务。 2.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是一对概念。 原给付义务是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义务、买方支付价款义务为原给付义务;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为次给付义务。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3赞
关于分别侵权债务免除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以本题为例继续分析。甲和乙分别侵权(按份责任),造成丁受重伤,共产生医药费5万元,由于甲乙不能确定份额大小,因此两人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陪丁医药费2.5万元。如果丁免除了甲的债务,对乙没有什么影响,乙也是照常赔付2.5万元。 假设本题不是分别侵权,而是共同侵权,则甲乙要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的说法才是正确的。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2赞
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名称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主要从名字命名来区分。 法律:一般用“法”来命名; 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实施细则”来命名; 部门规章:通常用“办法”、“决定”、“规则”等来命名; 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等来命名。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2赞
关于行政诉讼判决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合法。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被告行政行为合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撤销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①撤销判决的情形(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f.明显不当。 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或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以及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但是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③被诉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不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3.变更判决适用情形 ①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②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4.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①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②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③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确认无效判决——“重大且明显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④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6.履行判决。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2赞
关于事件、事实行为、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区别问题。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 从考试监督看,掌握了这几项概念中教材所举示例是非常重要的,考试中,鲜少直接考查概念的对比,也较少通过复杂的实务案例为背景让大家判断。 通常就是将教材中所举示例作为题干信息,进行判断。 我从便于大家学习、考试的角度为你解答。 事件:如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事实行为:指无须表示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如建造房屋、创作作品、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既需要有有效的立遗嘱行为,同时又需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件。有效遗嘱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结合,即为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行为:如大部分与合同相关的行为、与物权相关的行为等。 希望能帮你理清思路,祝你今年必过!
12赞
关于债务人虚构债务的处理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破产法》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可见,债务人虚构债务自身就无效,不需要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12赞
关于如何区分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
同学你好呀~ 你的问题已经收到,现解答如下: 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是两种法律术语,用于表示法院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决定。它们的区分如下: 1. 裁定驳回:裁定驳回是指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来驳回某个请求或申请。裁定是一种简单且相对较快的法律决定,通常用于处理程序性或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请求。裁定通常由单一的法官作出,并不需要陪审团的参与。裁定驳回的决定一般不能上诉,但可能可以提出上诉讼救济方式。 2. 判决驳回:判决驳回是指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来驳回某个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判决是一种更具正式性的法律决定,通常用于涉及案件实质性问题的判断。判决通常由法院的法官或陪审团作出,需要在审理、听证和辩论等过程之后。判决驳回的决定一般具有上诉的权利,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 下面是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两者的应用场景: 1. 裁定驳回的案例: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A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驳回被告B的抗辩意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B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通过裁定的方式驳回了被告B的抗辩请求。这是一种程序性的决定,意味着法院不认可被告B的抗辩理由,继续进行案件审理。 2. 判决驳回的案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原告A指控被告B犯有盗窃罪,要求法院判决被告B有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经过审理与审查证据后,法院认为原告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B有罪,于是作出判决驳回的决定,即判决被告B无罪。这是一种案件实质性的决定,意味着法院未能认定被告B有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为努力的你点赞! 祝,逢考必过!!!
12赞
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帮助您解答如下: 通俗理解,咱中国人都是深明大义的,患难与共的。别人货没有了,得承受多大的损失啊,我这点运费算什么啊,不能收,于心不忍,已经收了的得给退回去。 给善于思考的您点赞,祝您学习愉快! 豆豆老师
11赞
关于破产清算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分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经收到,仔细思考后,为你解答如下: 这个题目就是对“无效”和“可撤销”的一个辨析了~ 无效就是姿势无效,他的藏匿隐匿资金这事儿,就是不能减少任何债权人的偿还义务,不会因为他把钱藏起来了就可以不还钱了。 但是可撤销呢,就是不申请撤销的话这事儿就是有效的,比如A选项“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只要不申请撤销,那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有效,那接下来,就要按照剩下还有多少的财产去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了。 B选项,放弃债权,只要不申请撤销,那就是可以给放弃的人不还钱了 D选项,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那也是不申请撤销的话,这个担保就会生效哒~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够帮助到你,努力会换来收获~加油 笛子老师
11赞
立即登录查看更多